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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董服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337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服聪与被执行人安徽展大机械有限公司、施益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展大机械有限公司、施益平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施益平(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住玉环市玉城街道锦仓巷39号,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