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金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刑初328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8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梦琳、代理检察员潘超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金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S×××××的货车行驶至临颍县大郭乡刘庄路口时,看到有临颍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该路口设卡检查超限车辆,金某因超载驾驶为逃避处罚,在执法队员李某、翟某等人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强行闯卡,并驾车逃跑。后在李某等人驾驶印有“交通执法”标识的执法车辆对该货车进行追赶拦截并多次呼叫其停车时,金某仍两次冲撞执法车辆,造成执法车辆损毁的后果。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车辆照片、谅解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金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S×××××的货车行驶至临颍县大郭乡刘庄路口时,看到有临颍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该路口设卡检查超限车辆,金某因超载驾驶为逃避处罚,在执法队员李某、翟某等人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强行闯卡,并驾车逃跑。后在李某等人驾驶印有“交通执法”标识的执法车辆对该货车进行追赶拦截并多次呼叫其停车时,金某仍两次冲撞执法车辆,造成执法车辆损毁的后果。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金某自愿赔偿损失,得到临颍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在2017年5月4日中午13时许,驾驶自己的解放牌(车牌号为皖S×××××)货车从襄县驶向西华的途中遭遇临颍县交通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因内心知道自己超载,为逃避处罚,怀侥幸心理不停车接受检查一直开车向东走,在执法车追截时,没有刹住车,撞到了执法车的车尾,撞车后拐小路逃跑时,又被执法车拦截,其又再一次撞到了执法车上,后来被执法局的人拦下来进行了过磅检查,撞车并未造成人员伤亡。2、被害人陈述:(1)仝某的陈述,证实了2017年5月4日,其和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队长李某,副队长翟某,还有其他执法人员在与临颍县公安局交警队卢占军的中队在临颍县大郭刘路口联合执法时,见有两辆车疑似超限,第一辆靠边接受检查时,另一辆车意图逃窜,在两次拦截中遭遇驾驶人员两次冲撞,后被迫停车接受检查。检测过磅后,那辆车确实有超限行为,撞车时并未有人员伤亡。(2)李某、翟某的陈述与仝某一致。3、书证:(1)被告人金某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案发时金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成年人。(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7年5月4日16时许,临颍县交通运输执法局李颍峰将犯罪嫌疑人金某扭送至我局,经审查后于同日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2017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金某被刑事拘留。(4)自愿赔偿书,证实了被告人金某自愿赔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的修车费用3500元。(5)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金某自愿赔偿,得到了临颍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的谅解。4、执法车辆维修凭证。5、被撞车辆照片。6、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临颍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依法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7、被告人户籍证明。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为逃避对超限货车的处罚,以暴力方法强行闯岗,对执法人员驾驶的执法车辆进行冲撞,造成车辆损毁的后果,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臧跃峰审 判 员 王鲁军人民陪审员 李振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