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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甄挺与郭金平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挺,郭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73号申请人甄挺,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郭金平,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申请人甄挺因与被申请人郭金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甄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金平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0万元。申请人甄挺用其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甄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金平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甄挺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