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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万龙、莫明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万龙,莫明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周万龙,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莫明秋,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周万龙与莫明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莫明秋所有的113031.1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