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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记林与承德县第四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记林,承德县第四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于记林被执行人承德县第四小学。于记林申请承德县第四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1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记林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现以双方当事人私下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