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新荣与崔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荣,崔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595号原告:李新荣,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崔艳,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原告李新荣与被告崔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李新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新荣负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佩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