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胡佩珠、严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佩珠,严某,贺平新,贺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270号申请执行人胡佩珠,女,1959年2月1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严某,男,2003年4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贺平新,男,1966年2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贺静飞,女,1967年1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胡佩珠;严某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平新、贺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平新、贺静飞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平新、贺静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平新、贺静飞银行存款33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