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范伟诉赵德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伟,赵德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396号原告:范伟,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范伟妻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赵德辉,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范伟与被告赵德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范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达成和解,原告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范伟负担。审判员 常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