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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4民初81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朱某,女,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审判员  房永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