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4民初81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朱某,女,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审判员 房永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