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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邵明建、李怀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建,李怀廷,张成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199号申请人:邵明建,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申请人:李怀廷,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成秀,女,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邵明建与被申请人李怀廷、张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明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成秀购买的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育才路交汇处会展花语1号楼××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成秀购买的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育才路交汇处会展花语1号楼××室房产一套,限额11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