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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于文刚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刚,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021号原告:于文刚,男,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洲,男,汉族。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2号楼15层。负责人:于丛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旭志,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