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文思、王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思,王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思,又名陈明思,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金忠,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思与被执行人王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金忠已经死亡,申请执行人陈文思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陈文思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肥执字第1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司书祥审判员 鹿 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刁诗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