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盛腾与重庆领冠钢管有限公司重庆泉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盛腾,重庆领冠钢管有限公司,重庆泉南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盛腾,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领冠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号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324165XQ。法定代表人:周静,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泉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云湖路3号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3061X2。法定代表人:范亚枢。上诉人陈盛腾与被上诉人重庆领冠钢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泉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9592号民事裁定,驳回陈盛腾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盛腾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陈盛腾上诉称,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重庆泉南物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重庆泉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