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恋与邓志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恋,邓志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076号原告:张恋,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邓志成,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张恋与被告邓志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志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志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恋撤回对被告邓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由原告张恋负担。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