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丽静诉毛小良、薛霞、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静,毛小良,薛霞,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703号申请执行人杨丽静,女,汉族,1965年5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毛小良,女,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薛霞,女,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与任寨北街交叉口云鹤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周国良。杨丽静诉毛小良、薛霞、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26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毛小良、薛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丽静借款本金189200元及利息。二、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毛小良、薛霞、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丽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毛小良、薛霞、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9142.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将被执行人薛霞名下位于鹿邑县311国道北侧(阳光中学西侧)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毛小良位于鹿邑县路南段东侧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毛小良、薛霞、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