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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保才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867号被执行人赵保才,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赵保才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14)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0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保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200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赵保才犯敲诈勒索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7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保才履行罚金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对赵保才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朗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