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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7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穆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穆永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7民初123号原告: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池县龙泉镇南关东街。法定代表人:王根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勇,男,系该公司业务员。被告:穆永红,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原告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穆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党建华审判员  王宇红审判员  师立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