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汪世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汪世东,郜国强,郜八一,郜国胜,郜大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负责人:周昌保,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汪世东,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郜国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郜八一,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郜国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郜大水,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与被执行人汪世东、郜国强、郜八一、郜国胜、郜大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汪世东、郜国强、郜八一、郜国胜、郜大水银行存款58927.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