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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申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广生与金学均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广生,金学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广生,男,194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学均,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再审申请人苏广生因与被申请人金学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3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广生申请再审称,1.苏广生与金学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苏广生将占有的南通市九艳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69%的股权转让金学均,金学均需支付40万元股权转让款。苏广生已按约将股权转让并进行了变更,金学均至今未支付40万元转让款,苏广生多次向金学均主张权利未果,因金学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苏广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2.金学均在接手南通市九艳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后,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南通市九旭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八年来一直处于关停状态,金学均也因负债累累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苏广生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重新发挥其在纺织工艺品领域的专长,搞活企业。3.苏广生与金学均一共签订了四份协议,苏广生均按约履行了义务,金学均却屡屡违约。综上,一二审不予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金学均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广生与金学均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苏广生将南通市九艳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股权经营权转让给金学均,转让经营权时已将所有股权、产权随同债权完全转让金学均,该份协议中约定由金学均接受公司的债权债务而未约定股权转让款,苏广生、金学均在二审中也一致表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该份协议约束。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与该资产转让协议相矛盾,苏广生在二审中表示其此前一直认定的是2009年12月22日的资产转让协议,因无法向金学均追偿,才要求解除案涉协议。因苏广生没有要求金学均支付4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其以金学均未支付40万元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案涉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苏广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广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顾春晖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