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典仁与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典仁,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727号原告:刘典仁,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大余人,住大余县,被告:李勤,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泸州人,现住大余县,原告刘典仁与被告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典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典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典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刘典仁负担。审是判是员王有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