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凤兰与被执行人杨显文、杨显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兰,杨显文,杨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1执48号申请执行人孙凤兰,女,1928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被执行人杨显文,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被执行人杨显明,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申请执行人孙凤兰与被执行人杨显文、杨显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显文、杨显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凤兰于2017年7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显文、杨显明送达民事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显文、杨显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840.48元;二、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2)乌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