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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与张卫兵、任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张卫兵,任瑞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882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住所地:紫陵镇紫陵村。负责人:常志强,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张卫兵,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任瑞霞,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与被告张卫兵、任瑞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卜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