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元英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英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4刑初87号公诉机关三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元英,女,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贵州省三穗县人,住三穗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3日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6月13日被三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的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元英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君宽、被告人杨元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元英到三穗县雪洞镇岩门村花园组“潘家屋背”(地名)扫墓。在扫墓过程中,杨元英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纸,由于天气干燥、风力大,燃烧的香纸引燃杂草,不慎引发“潘家屋背”一带森林火灾。在群众及镇村干部的扑救下,山火于当日18时许被扑灭。经技术鉴定得知:受害森林的有林地面积为79.5亩。案发后,被告人杨元英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被告人照片,证人刘某3、冯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刘某1、刘某4、杨某2、杨某3、刘某2、潘某、杨某4、杨某5、杨某6、杨某7、姚某1、姚某2、杨某8、杨某9、向某、杨某10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元英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元英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41天,折抵刑期41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克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长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