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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朝阳支行、刘曼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朝阳支行,刘曼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朝阳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华路76号。被执行人:刘曼庭,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朝阳支行与刘曼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曼庭所有的704149.9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