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曲艳丽与徐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艳丽,徐东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416号原告:曲艳丽,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被告:徐东风,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原告曲艳丽与被告徐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曲艳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曲艳丽负担。审 判 长 门晓俊审 判 员 王今华人民陪审员 段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