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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松定与王国勋、魏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松定,王国勋,魏孝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577号原告:严松定,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勋,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被告:魏孝红,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原告严松定与被告王国勋、魏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严松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松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忠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炜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