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0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崔志强与智富强、毛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强,智富强,毛玉娥,张红喜,赵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057-3号原告:崔志强,男,汉族,1964年4月2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智富强,男,汉族,1976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毛玉娥,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生,身份证号412723197203155946.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张红喜,男,汉族,1976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赵拥辉,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崔志强与被告智富强、毛玉娥、张红喜、赵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志强于2017年7月17日当庭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7820元,由原告崔志强负担。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