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永良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王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被执行人:王永良,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莱州市夏邱镇樗林丁家村3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永良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0683执855号行政裁定的执行。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026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50260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卫东审判员 王宝壮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铠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