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4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艳、湖北纽兰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湖北纽兰木业有限公司,湖北伟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佳祎,彭卫国,彭嘉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74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负责人:葛翔,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国才,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永红,该行职工。被申请人:徐艳,女,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湖北纽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斋公岭迎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伟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法定代表人:彭佳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彭佳祎,女,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彭卫国,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嘉鱼县,被申请人:彭嘉伟,男,汉族,1995年5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申请人徐艳、湖北纽兰木业有限公司、湖北伟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卫国、彭佳祎、彭嘉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徐艳、湖北纽兰木业有限公司、湖北伟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卫国、彭佳祎、彭嘉伟借款合同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北纽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壁市蒲圻办事处斋公岭迎宾路1号(建筑面积:1301.34㎡,房屋所有权证号:赤房权证2011A字第××号);蒲圻办事处斋公岭迎宾大道(使用权面积:2000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赤壁市国用(2012)第1434号)。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徐艳、湖北纽兰木业有限公司、湖北伟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卫国、彭佳祎、彭嘉伟名下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纽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壁市蒲圻办事处斋公岭迎宾路1号(建筑面积:1301.34㎡,房屋所有权证号:赤房权证2011A字第××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纽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蒲圻办事处斋公岭迎宾大道(使用权面积:2000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赤壁市国用(2012)第143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桂萍审 判 员 陶冲祥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