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丽贞、郑丽贞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贞公民身份号码,郑丽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723执3366号被拘留人:郑丽贞公民身份号码:×××2165被拘留人郑丽贞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以(2016)浙0723执3366号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郑丽贞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郑丽贞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