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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丽贞、郑丽贞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贞公民身份号码,郑丽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723执3366号被拘留人:郑丽贞公民身份号码:×××2165被拘留人郑丽贞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以(2016)浙0723执3366号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郑丽贞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郑丽贞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