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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五家渠信源铝电物流有限公司与马麻乃、马阿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家渠信源铝电物流有限公司,马麻乃,马阿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家渠信源铝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东工业园区(102团),注册号:659004050004056。法定代表人:李庆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麻乃,男,回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阿舍(系马麻乃之妻),女,回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上诉人五家渠信源铝电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麻乃、马阿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五家渠信源铝电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五家渠信源铝电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邮寄送达费217.6元,由上诉人五家渠信源铝电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萍审判员 渠 源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