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太原市风行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风行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4执17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风行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46032527N。法定代表人:梁耀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组织机构代码:55511016-6。注册号:530424100002831。法定代表人:黄欣,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风行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风行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1723560元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网上银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后,查明被执行人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处于歇业状态,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风行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责任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傅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普红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