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志勇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唐志勇,男。被执行人陈福禄(户籍名:陈福录),男。委托代理人杨伦翠,女。申请执行人唐志勇与被执行人陈福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728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欠款38290元,本院即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主动履行了工程款3829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领取标的款同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应视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民初字8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17日结案。执行申请费474元,由被执行人陈福禄承担。审判员 文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