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文昭与舒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昭,舒安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993号原告刘文昭,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舒安平,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刘文昭与被告舒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文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文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熙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