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石霖诉被告张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霖,张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350号原告:石霖,女,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凰城市场委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阔,男,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石霖诉被告张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霖承担。审判员 于 娜书记员 吴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