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诉王秀财、王金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王秀财,王金玲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47号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宪国,该镇镇长。被告:王秀财,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生,住平原县。被告:王金玲,女,汉族,1964年1月2日生,住平原县。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王秀财、王金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