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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易西宁与被告苏州锦计辉商贸有限公司、畅快人生食品有限公司、珠海玛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西宁,苏州锦计辉商贸有限公司,畅快人生食品有限公司,珠海玛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056号原告:易西宁,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林村2组65号。被告:苏州锦计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陈计东。被告:畅快人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森威大厦雍景园19楼。法定代表人:陈俊钦。被告:珠海玛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九洲大道西2021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易西宁与被告苏州锦计辉商贸有限公司、畅快人生食品有限公司、珠海玛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西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西宁撤回对被告苏州锦计辉商贸有限公司、畅快人生食品有限公司、珠海玛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易西宁负担。审 判 长  崔卫斌审 判 员  肖 丽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