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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崇义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李业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义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李业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49号申请执行人崇义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崇义县横水镇阳岭大道汽车站院内。法定代表人:卢和遥,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健卿,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业锦,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义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业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业锦财产情况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775.4元,被执行人李业锦无履行能力,案件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赖春阳审判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