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凯、耿勇、李光荣诉被告白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耿勇,李光荣,白殿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658号原告周凯,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原告耿勇,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原告李光荣,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被告白殿龙,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耿勇、李光荣诉被告白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凯、耿勇、李光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凯、耿勇、李光荣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耿勇、李光荣撤回起诉。诉讼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周凯、耿勇、李光荣负担。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