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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凯、耿勇、李光荣诉被告白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耿勇,李光荣,白殿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658号原告周凯,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原告耿勇,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原告李光荣,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被告白殿龙,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耿勇、李光荣诉被告白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凯、耿勇、李光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凯、耿勇、李光荣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耿勇、李光荣撤回起诉。诉讼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周凯、耿勇、李光荣负担。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