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尹吕顺、王岳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吕顺,王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尹吕顺,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王岳军,男,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袁云迪,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4197408087016,住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野溪路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岳军、袁云迪在银行的存款141,8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根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