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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栾巍与朱志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栾巍,朱志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63号申请人:栾巍,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孙吴县红旗街。被申请人:朱志付,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安逸小区。申请人栾巍于2017年7月17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志付名下的房产,申请人栾巍以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志付名下的位于孙吴县石油邨3号楼00****号的房屋,该房产证编号为黑(2017)孙吴县不动产权第00*****号,期限3年;查封被申请人朱志付名下的位于孙吴县石油公司家属楼二期工程00****号的房屋,该房产证编号为黑(2017)孙吴县不动产权第00*****号,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