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县万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县万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79号申请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春喜,理事长。被执行人邢台县万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林栓,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64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宋立敏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