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6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游世清与沈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世清,沈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6433号原告:游世清,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沈建林,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世清诉被告沈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游世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游世清负担。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唐利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梅晨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