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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6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游世清与沈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世清,沈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6433号原告:游世清,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沈建林,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世清诉被告沈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游世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游世清负担。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唐利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梅晨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