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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佛禅法执字第78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隆星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与徐如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隆星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徐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佛禅法执字第78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隆星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村二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伦褴标,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如祥,男,汉族,1976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系佛山市禅城区申茂不锈钢销售部业主。关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隆星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徐如祥应向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隆星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9265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6735.5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隆星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存放于申请执行人处的钢板一批,合共得款134996元。在扣除执行所需的相关费用后余124518元,该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支付100000元后未依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如祥司法拘留15日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向金融、车管、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收到本院发出的执行情况告知书后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佛城法执字第78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 彦审判员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立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