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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别涛涛与河北筑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赵济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涛涛,河北筑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赵济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813号原告:别涛涛,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被告:河北筑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刘领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宁,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号。公司职工。被告赵济胜,汉族,农民,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河北省晋州市。系×××小型客车驾驶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号负责人:张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别涛涛与被告河北筑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赵济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赵济胜、被告河北筑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别涛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4元,误工费105。50元,交通费3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1日22时30分,被告赵济胜驾驶×××小型客车沿白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28KM+400M处由于道路结冰制动不当,致车辆发生侧滑,与原告乘坐的、杨永海驾驶的、杨永伟所有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在庆阳市人民医院检查,共花费门诊检查费354元,误工1天,花交通费30元。合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济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被告河北筑鑫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我单位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安支公司处投保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该保险进行赔偿。被告赵济胜辩称:事故发生经过属实,我是第一被告的车辆驾驶员,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安支公司处投保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该保险进行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安支公司承认原告别涛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在车辆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别涛涛医疗费354元,误工费105.5元,交通费3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赵济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伊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