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4月1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宜章县玉溪镇南门村委会建设村自己家中与刘某甲玩石头时接到张某电话,随后张某与陈某某一起乘坐出租摩托车来到刘某某家中,之后张某等人在刘某某家中玩石头,在玩石头的过程中张某拿出一小袋冰毒,刘某甲到一楼自己的摩托车内拿了一个透明瓶子自制的“溜冰壶”到刘某某家客厅上,刘某某与刘某甲、陈某某、张某一起利用自制的“溜冰壶”吸食毒品“冰毒”,欧阳某某也到了刘某某家中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吸毒工具白色吸管一根。经检测,五人尿液中均含有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同日,被告人刘某某因为容留他人吸毒、吸食毒品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另查明,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其亲戚预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2、宜章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刘某甲、张某、陈某某、欧阳某某的证言;4、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被行政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相应刑期。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行政拘留期间已折抵刑期)。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白色吸管一根,交有权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四新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人民陪审员 谢启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雅帅附:相关法律规定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