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桂江与张春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江,张春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娥,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景坤,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桂江因与被上诉人张春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桂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桂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桂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