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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周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周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9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区拓展园双子座5号楼304)。被执行人:周小杰,男,汉族,1992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周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20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小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5-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在服刑中,申请人称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什么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确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标的73700元,未执行到位73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19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斌代理审判员  周绍忠代理审判员  陈 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美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