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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1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123号之一原告:杨某,男,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霍山县。被告:彭某,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杨某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彭某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杨某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彭某银行存款2587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杨某用于担保的皖N×××××宝马牌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传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