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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奚金海与李宝轩、李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金海,李宝轩,李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597号原告:奚金海,男,1944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李宝轩,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李春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原告奚金海与被告李宝轩、李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奚金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奚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奚金海负担。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成 微信公众号“”